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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07-15 06:29,更新:2010-01-01 00:00






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清楚和专业承包的对应关系。小编为大家整理常用的和专业承包的对照关系如下。

  1.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

  2.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

  4.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5.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6.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人或者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包行为。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要想经营,就需要找到工程项目,通过中标拿到承包合同。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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